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1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財盛 (即 蔡蕙如 之繼承人)、 蔡建宏 (即蔡蕙如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蔡蕙如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第一至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