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 楊育嘉 相對人 吳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3年3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9月26日至80年10月26日止。
(四)清償日期:80年10月28日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碧琴。嗣相對人吳碧琴於80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0年10月28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豐年││253│田│152.75│20分之1│├─┼───┼────┼───┼───┼──────┼─┼─────┼──────┤│2│臺中│豐原區│豐年││255│田│152.71│20分之1│├─┼───┼────┼───┼───┼──────┼─┼─────┼──────┤│3│臺中│豐原區│順豐││1021│田│422.64│10分之1│├─┼───┼────┼───┼───┼──────┼─┼─────┼──────┤│4│臺中│豐原區│順豐││1022│田│1,597.53│10分之1│├─┼───┼────┼───┼───┼──────┼─┼─────┼──────┤│5│臺中│豐原區│順豐││1029│田│3,366.17│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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