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盧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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