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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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沐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沐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蔡沐佐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於10
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為:「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就上開修正前後法文相較,其法定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足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所犯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仍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為0.11
8公克;驗後淨重為0.11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蕭惠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修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539號被告蔡沐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沐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5月14日17時40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前,向 陳文貞 (另案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以新臺幣(下同)500元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而持有之(毛重0.3公克)。 嗣蔡沐佐 於同日17時50分 許為警 在上址盤查身分,當場查獲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沐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與另案被告陳文貞於偵查中之供述相符,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後淨重0.113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該局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113公克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檢察官張志杰檢察官蕭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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