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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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徐健詠勝 食品行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莊鈞安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001名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廖木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詠勝食品行112年12月25日19,940元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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