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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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51號
原 告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4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