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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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潘倍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清償新臺幣(下同)114,469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
0元,原告應再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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