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和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和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和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
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038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