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欣妤謝弦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謝銘益 為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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