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勞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字第80號上訴人 長江 早點即 趙翰璿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家熙 律師被上訴人 趙長鏞
賴麗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