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558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明文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邱明文共同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邱明文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憑,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