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8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信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叁萬零壹佰柒拾肆元②貳拾伍萬捌仟肆佰零叁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八點二五②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信衡於民國93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01日止累計68,868元正未給付,其中30,174元為本金;38,110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信衡於民國93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98年0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01日止累計464,005元正未給付,其中258,403元為本金;173,224元為利息;32,3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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