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宇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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