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被告 吳幸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392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61,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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