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務人鄭喬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57,816元

113年10月25日

16%

002

66,900元

113年10月20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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