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4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退伍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443號聲請人 莊友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伍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14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1月15日以105年度聲再字第13號裁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1日寄存送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惟聲請人經相當期限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帥嘉寶法官劉穎怡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