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8,7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