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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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字第100號、96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顯已逃匿,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