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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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93號原告 洪春秀 被告 盧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宣判,茲因兩造應 陳明 105年度司中小移調字第28號調解筆錄所載「同意不請求被告佔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之法律性質究竟為租賃、使用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15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