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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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08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國來義務辯護人陳秀美律師被告蔡秋萍選任辯護人 林育任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372號、第7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郭國來及蔡秋萍互相告訴妨害名譽案件,及告訴人 楊金城 告訴被告郭國來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郭國來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蔡秋萍亦係觸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等及告訴人楊金城均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