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徐栢蒼 被告 吳月鳳吳文鳳
林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21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市○○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而原告係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1188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程序,以新臺幣(下同)12,120,000元購得系爭房地,有本院不動產移轉證書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8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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