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子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增列被告林子晴在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對扣案之ADIDAS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扣案之GUCCI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扣案之Dior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扣案之STUSSY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扣案之KENZO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 路易威 登馬爾悌耶公司MinaNG對扣案之LV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賴麗鈺 對扣案之CHANEL商標商品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扣案之YSL商標商品出具之證明書、博仲法律事務所 陳絲倩 對扣案之迪士尼企業公司生產商標商品出具之鑑定意見書、鑑價報告書、侵權商品圖片、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對扣案之Supreme商標商品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對扣案之NIKE商標商品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暨檢視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對扣案之Champion商標商品出具之聲明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筆錄、被告與員警之LINE對話紀錄網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臉書網頁截圖照片等資料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購買者為偵查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經查,本案警員出於蒐證之目的販入如附件附表二編號5、7所示之商品各1件,已如前述,是其佯稱購買之目的僅在蒐集不法事證,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前揭說明,自不能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復因商標法第97條並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則被告所為,自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6年7、8月某日起至107年2月12日為警查獲之時止,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乃係利用其在網站上開設賣場經營之機會,基於單一意思決定,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客觀上縱有多次構成犯罪行為之舉措,仍應予以包括之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及侵害商標權之類型及範圍(均如附件附表一所示)、陳列之期間(自106年7、8月某日起至107年2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及地點(臉書社群網站及蝦皮購物網站);犯後態度(坦承犯行)暨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填補(尚未適當賠償商標權人),並被告生活環境(現年20歲,高職肄業、家境勉持、已婚及未有前科紀錄等情(見警卷第1、304頁、院智簡卷第2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懲惕。
四、至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已如前述,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7至20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與本案無涉,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怡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809號被告林子晴女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子晴明知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明知其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不特定之廠商所購買,含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6年7、8月某日起,在其承租之高雄市○○區○○路○號之勵志新城大樓儲藏室(三)內,操作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臉書社群網站,登入林子晴向臉書社群網站所申請之臉書帳號「晴兒卡通膜手機殼3C專業批發(107年2月初某日,更名為:伊凱特鋼化彩膜彩殼)」後,以網路直播販售之方式,供不特定之網友於直播時段下標選購,並提供其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賣場,以「ujkopr6598」帳號刊登販賣仿冒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商標商品照片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標購而陳列之。嗣於107年1月9日前之某日,為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直播訊息,基於蒐證之目的,下標並購得仿冒HELLOKITTY行動電話外殼1件,經送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復於107年2月12日9時55分許,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林子晴位在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2、及高雄市○○區○○路○號之勵志新城大樓儲藏室(三)之住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 阿迪達斯公 司、固喜歡固喜公司、 克麗絲汀迪 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史塔西公司、肯諾股份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子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對扣案之ADIDAS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扣案之GUCCI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扣案之Dior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扣案之STUSSY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禢貫之對扣案之KENZO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MinaNG對扣案之LV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賴麗鈺對扣案之CHANEL商標商品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扣案之YSL商標商品出具之證明書、博仲法律事務所陳絲倩對扣案之迪士尼企業公司生產商標商品出具之鑑定意見書、鑑價報告書、侵權商品圖片、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對扣案之Supreme商標商品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對扣案之NIKE商標商品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暨檢視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對扣案之Champion商標商品出具之聲明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筆錄、被告與員警之LINE對話紀錄網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臉書網頁截圖照片等資料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6年7、8月某日起,至107年2月12日為警查獲之時止,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乃係利用其在臉書及蝦皮購物網站上開設賣場經營之機會,基於單一意思決定,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客觀上縱有多次構成犯罪行為之舉措,仍應予以包括之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請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至20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與本案無涉,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檢察官劉俊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1│adidas│阿迪達斯公│00000000│112/07/31│行動電話護套││││司(提出告│││││││訴)│││││││││││├──┼────┼─────┼──────┼─────┼───────┤│2│adidas│阿迪達斯公│00000000│112/07/31│行動電話護套││││司(提出告│││││││訴)│││││││││││├──┼────┼─────┼──────┼─────┼───────┤│3│GUCCI│固喜歡固喜│00000000│112/08/15│行動電話外殼及││││公司(提出│││護套││││告訴)│││││││││││├──┼────┼─────┼──────┼─────┼───────┤│4│GUCCI│固喜歡固喜│00000000│112/08/15│行動電話外殼及││││公司(提出│││護套││││告訴)│││││││││││├──┼────┼─────┼──────┼─────┼───────┤│5│Dior│克麗絲汀迪│00000000│108/08/31│行動電話護套││││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6│STUSSY│史塔西公司│00000000│112/08/31│個人數位助理器││││(提出告訴│││專用套││││)│││││││││││├──┼────┼─────┼──────┼─────┼───────┤│7│KENZO│肯諾股份有│00000000│116/09/30│行動電話套││││限公司(提│││││││出告訴)│││││││││││├──┼────┼─────┼──────┼─────┼───────┤│8│KENZO│肯諾股份有│00000000│113/02/29│行動電話專用套││││限公司(提│││││││出告訴)│││││││││││├──┼────┼─────┼──────┼─────┼───────┤│9│LV│路易威登馬│00000000│112/06/30│行動電話護套及││││爾悌耶公司│││行動電話外殼││││(提出告訴│││││││)│││││││││││├──┼────┼─────┼──────┼─────┼───────┤│10│LV│路易威登馬│00000000│111/11/30│行動電話護套及││││爾悌耶公司│││行動電話外殼││││(提出告訴│││││││)│││││││││││├──┼────┼─────┼──────┼─────┼───────┤│11│LV│路易威登馬│00000000│112/02/15│行動電話護套及││││爾悌耶公司│││行動電話外殼││││(提出告訴│││││││)│││││││││││├──┼────┼─────┼──────┼─────┼───────┤│12│LV│路易威登馬│00000000│114/08/15│手機護套││││爾悌耶公司│││││││(提出告訴│││││││)│││││││││││├──┼────┼─────┼──────┼─────┼───────┤│13│HELLO│三麗鷗股份│00000000│110/08/31│行動電話外殼、│││KITTY│有限公司│││貼紙││││││││├──┼────┼─────┼──────┼─────┼───────┤│14││三麗鷗股份│00000000│114/06/30│行動電話外殼、│││CHARMMYK│有限公司│││貼紙││││TY││││├──┼────┼─────┼──────┼─────┼───────┤│15│MY│三麗鷗股份│00000000│109/06/15│行動電話外殼、│││MELODY│有限公司│││貼紙││││││││├──┼────┼─────┼──────┼─────┼───────┤│16│LITTLE│三麗鷗股份│00000000│109/06/15│行動電話外殼、│││TWIN│有限公司│││貼紙│││STARS││││││││││││├──┼────┼─────┼──────┼─────┼───────┤│17│BROWN(│連股份有限│00000000│114/02/15│貼紙│││ 熊大 )│公司│││││││││││├──┼────┼─────┼──────┼─────┼───────┤│18│CHANEL│香奈兒股份│00000000│113/07/15│行動電話保護盒││││有限公司│││及保護套││││││││├──┼────┼─────┼──────┼─────┼───────┤│19│米奇│迪士尼企業│00000000│113/10/15│行動電話護套、││││公司│││行動電話托架││││││││├──┼────┼─────┼──────┼─────┼───────┤│20│MICKEY│迪士尼企業│00000000│114/04/30│行動電話護套、│││MOUSE│公司│││行動電話托架││││││││├──┼────┼─────┼──────┼─────┼───────┤│21│米妮│迪士尼企業│00000000│113/11/15│行動電話護套、││││公司│││行動電話托架││││││││├──┼────┼─────┼──────┼─────┼───────┤│22│MINNIE│迪士尼企業│00000000│114/04/30│行動電話護套、│││MOUSE│公司│││行動電話托架││││││││├──┼────┼─────┼──────┼─────┼───────┤│23│WINNIE│迪士尼企業│00000000│112/10/31│行動電話護套、│││THEPOOH│公司│││行動電話托架││││││││├──┼────┼─────┼──────┼─────┼───────┤│24│小 熊維尼 │迪士尼企業│00000000│112/07/31│行動電話護套、││││公司│││行動電話托架││││││││├──┼────┼─────┼──────┼─────┼───────┤│25│Supreme│第四章股份│00000000│116/12/15│個人數位助理器││││有限公司│││專用袋││││││││├──┼────┼─────┼──────┼─────┼───────┤│26│NIKE│耐克創新有│00000000│113/09/15│手機護套││││限合夥公司│││││││││││├──┼────┼─────┼──────┼─────┼───────┤│27│NIKE│耐克創新有│00000000│113/09/15│手機護套││││限合夥公司│││││││││││├──┼────┼─────┼──────┼─────┼───────┤│28│CHAMPION│HBI品牌服│00000000│116/08/05│個人數位助理器││││裝公司│││專用袋││││││││└──┴────┴─────┴──────┴─────┴───────┘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件)│備註│├──┼────────────┼──────┼───────────┤│1│仿冒ADIDAS行動電話保護│165││││套等││││││││├──┼────────────┼──────┼───────────┤│2│仿冒GUCCI行動電話外殼│333││├──┼────────────┼──────┼───────────┤│3│仿冒Dior行動電話護套│72││├──┼────────────┼──────┼───────────┤│4│仿冒STUSSY行動電話專用│43││││套││││││││├──┼────────────┼──────┼───────────┤│5│仿冒KENZO行動電話套│219│含員警蒐證購得1件│││││││││││├──┼────────────┼──────┼───────────┤│6│仿冒LV保護(殼)套│495││├──┼────────────┼──────┼───────────┤│7│仿冒HELLOKITTY行動電│1123│含員警蒐證購得1件│││話外殼││││││││├──┼────────────┼──────┼───────────┤│8│仿冒brown手機貼│47││├──┼────────────┼──────┼───────────┤│9│仿冒CHANEL行動電話保護│303││││盒/套││││││││├──┼────────────┼──────┼───────────┤│10│仿冒YSL手機殼│15││├──┼────────────┼──────┼───────────┤│11│仿冒迪士尼行動電話保護套│1059││││(小熊維尼)等││││││││├──┼────────────┼──────┼───────────┤│12│仿冒Supreme個人數位助│100││││理器專用套(手機殼)等││││││││├──┼────────────┼──────┼───────────┤│13│仿冒Nike手機護套等│50││├──┼────────────┼──────┼───────────┤│14│仿冒Champion手機貼│84││├──┼────────────┼──────┼───────────┤│15│行動電話(品牌:iphone4│1││││)││││││││├──┼────────────┼──────┼───────────┤│16│中信銀行存摺(戶名:林子│1││││晴)││││││││├──┼────────────┼──────┼───────────┤│17│手寫記事本│1││├──┼────────────┼──────┼───────────┤│18│訂購出貨單│2││├──┼────────────┼──────┼───────────┤│19│寄出貨單據│30││├──┼────────────┼──────┼───────────┤│20│新台幣│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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