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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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長聚 即 李實卿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佳玲 即李實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實卿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