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超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璇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超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雲林縣○○鎮○○里○○路○○號1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被告所提支付命令異議狀所載地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訴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兆翔
法官郭玉林法官莊尚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