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 林寶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潘阿玉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均不得遮隱)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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