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葉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葉昭江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段關於公示催告揭示之翌日起「2個月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6個月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