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之完整姓名,並提出起訴狀影本二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應將其在座落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44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之完整姓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