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