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 楊王漢 相對人 楊木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王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父楊木枝係從祖母姓「楊」,實則祖父姓「王」,為圓父親遺願,聲請人希望變更為祖父姓氏「王」,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云云。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憑,惟依上開規定,請求法院准宣告變更姓氏者,僅限於「父姓」或「母姓」,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改從祖父姓「王」,實於法不合。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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