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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