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2、4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胡詩唯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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