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853號異議人 朱勝為 即 朱征璽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異議駁回裁定再行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
款參照。)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