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9號原告 陳孟東
陳曉惠 陳皓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 律師被告 松逸 茶葉行即 陳永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293萬1500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3項所示土地之價額以起訴時該土地公告現值乘以被告所租用面積之總和計算之,再加上被告所積欠之租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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