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莊榮兆 輔佐人即原告之妻 蔡英美 被告 吳麗英 上列原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4年度上訴字第3060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同此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莊榮兆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060號偽造文書案件之刑事被告,被告吳麗英法官則為上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認定為被害人之人,並未有公訴或自訴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原告於被訴偽造文書案件訴訟程序中,逕對吳麗英法官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1元,揆諸前揭說明,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智勝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