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0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