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簡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投簡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貝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投簡字第2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規定參照)。是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貝珊(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以111年度投簡字第209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業於111年5月30日送達被告位於南投縣○○鎮○○○村○路00號住所地,而由被告親收等情,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判決書於111年5月30日已合法送達於被告,上訴期間應自翌日即111年5月31日起算20日,且因上訴人上開住所係在南投縣竹山鎮,而向本院為訴訟行為,加計在途期間3日後,應至111年6月22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1年6月2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被告之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收狀之收發日期戳記可稽,是本件已逾越法定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逾期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