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812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警安聯防協會台北縣分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對人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及設立地址(陳報狀所載地址為台灣警安聯防協會之登記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