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39號聲請人基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 代理人 曹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基春工業股│華南商業│108年3月│12,572元│ND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公館│28日│││││林信一│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