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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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51號聲請人 陳沛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靜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靜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1年6月4日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62冊第3頁第953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3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8條、第22條、第23條(詳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靜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第3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舊)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08年7月3日南市社助字第1080778644號函在卷可參。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項次│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八條│董事均為無給職,其│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期│││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遴聘之,惟其任期以│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為限。│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應於會計年│本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度開始一個月前,擬│始後一個月內,擬具年度│││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主官機關核備。││├─────┼─────────┼───────────┤│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度│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年度結│││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決算,造具下列書表│,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經董事、監察人聯席│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核備。│││備。│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一、本年度業務執行│書。│││報告書。│二、決算書。│││二、決算書。│三、資產負債平衡表。│││三、資產負債平衡表│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四、年度經費運用情│五、基金收支報告書。│││形概況表。│六、財產清冊(含存款証│││五、基金收支報告書│明文件)。│││。│七、當年度收入1,000萬│││六、財產目錄。│元以上或財產總額達│││七、有執照之專業會│新臺幣3,000萬元時│││計師出具之查核│,檢附有執照之專業│││或財務報告書。│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