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52號上訴人 陳秋妏
薛智中 林玲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複代理人 林若馨 律師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訴訟代理人 王慈伶 律師複代理人 蔡玫真 律師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
林桂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洪培睿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