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告星光麗緻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縈瀚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協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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