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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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碧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碧花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842 號裁定(111.12.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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