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88號上訴人 高心辰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被上訴人 林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
6條之4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收受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後,於107年1月10日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揆以前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晏如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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