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壹拾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借貸部分肆萬參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宋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