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3號

聲請人 秦豔

相對人 陳相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52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3年4月18日

250,00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5月10日

CH186926

002

113年4月18日

250,000元

113年6月10日

113年6月10日

CH186927

003

113年4月18日

250,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CH186928

004

113年4月18日

250,000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8月10日

CH186929

005

113年4月18日

250,000元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CH186930

006

113年4月18日

250,000元

113年10月10日

113年10月10日

CH186931

007

113年4月18日

250,000元

113年11月10日

113年11月10日

CH186932

008

113年4月18日

250,000元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CH18693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