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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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52465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4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4月13日,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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