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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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丁○○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座落基地台北市○○區○○段三小段421-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惟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自行扣除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65,449元),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書狀敘明訴訟標的。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