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 蕭振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庭良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8,500元(12,530×1,200×30/80=5,638,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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