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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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於金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查獲之結晶,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鑑驗報告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