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智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之道選任辯護人張錦春律師
沈志成律師本件被告吳之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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